每天 AI 出幾十張文章配圖到底是不是我的?美國說不是,中國說是
先給框架:全世界的法院其實在回答同一個問題——你在 AI 出圖的過程裡做的那些事,夠不夠格叫「創作」?
美國的答案是「按幾個字生圖不算,人要能控制結果才算」;
中國的答案是「你調了幾十個提示詞、改了參數、挑了版本,這就是智力投入,算」。
同一個行為,太平洋兩岸給出相反的判決。我自己每天的內容產線都在用 AI 出圖,這題對我不是理論,是資產盤點——今天把各國現況一次講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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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 美國:吵了七年,2026 年 3 月正式定案——純 AI 生成,沒有著作權
美國這條線的主角叫 Stephen Thaler,一位電腦科學家。他用自己開發的 AI 系統「Creativity Machine」生成了一張叫《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》的圖,然後去著作權局登記——作者欄填的是那台 AI。著作權局拒絕,他一路告,2025 年 3 月華盛頓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原判:著作權的基石要求是「人類作者」,AI 不能當作者。
2026 年 3 月 2 日,美國最高法院不附理由拒絕受理他的上訴。這代表「純 AI 生成的作品,在美國沒有著作權」這件事,正式定案。
但要看清楚細節:法院沒有說「只要用了 AI 就通通沒有」。它說的是「完全由 AI 生成、沒有實質人類參與」的不行;AI 當輔助工具的作品能不能保護,取決於人跟 AI 各自貢獻的那條線怎麼劃。而這條線怎麼劃,美國著作權局 2025 年 1 月的報告講得很不客氣:光靠打提示詞(prompt),不構成作者身分——因為你下了指令之後,畫面長什麼樣不是你控制的,是模型決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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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0 兩個具體案例,看懂美國那條線劃在哪
第一個案例:藝術家 Kris Kashtanova 用 Midjourney 做了一本漫畫《Zarya of the Dawn》。著作權局的裁定很精細——書裡的文字、圖片的編排選擇,有著作權(那是人做的);但每一張 AI 生成的圖本身,沒有。
第二個案例:Jason Allen 用 Midjourney 生成的《太空歌劇院》在 2022 年科羅拉多州博覽會拿下數位藝術首獎、上了全球新聞。他去登記著作權,說自己迭代了幾百次提示詞。被拒。理由一樣:提示詞再多,最終畫面仍是模型生成的,不是他控制的。
所以美國的框架講白了是:「下指令」不等於「創作」,「控制結果」才是。你可以想像成攝影——按快門的人有著作權,因為構圖、光線、時機是他控制的;但對 AI 說「給我一張美圖」,比較像跟攝影師口頭描述你要什麼,拍出來的照片版權是攝影師的,不是你的。只是在 AI 這裡,那個「攝影師」不是人,所以版權直接落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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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0 中國:全球第一件判「有」的法院
把鏡頭轉到北京。2023 年 2 月,一位李姓原告用 Stable Diffusion 生成了一張古風女子畫像《春風送來了溫柔》發在社群上,被人拿去當文章配圖、還把浮水印抹掉。他告上北京網際網路法院。
這場官司的庭審直播有 17 萬人同時在線看,因為原告做了一件很聰明的事:當庭打開 Stable Diffusion,向法官現場演示他怎麼輸入幾十個提示詞、怎麼調整參數、怎麼安排提示詞順序、怎麼從多個版本裡挑出最終那張。
法院的判決成為全球第一件:這張圖凝結了原告的智力勞動,構成作品,享有著作權,被告道歉並賠償 500 元人民幣。判決已生效。
注意中國跟美國看的點完全不同:美國看「結果是不是你控制的」,中國看「過程裡你有沒有投入」。同樣是調提示詞,美國說那不算創作,中國說那就是創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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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0 台灣、日本、英國:三種中間路線
台灣:智慧財產局 2023 年 6 月的函釋走中間:AI 當工具、人有創作性的參與,著作權歸人;AI 獨立生成、人沒有創作投入,就沒有著作權(AI 不是自然人)。方向接近美國,但沒有美國「prompt 不算」講得那麼死,個案認定空間大。
日本:文化廳的態度是各國裡較開放的——著作權法沒有明文排除 AI 生成物,看的是人有沒有「創作意圖」與具體的創作性參與。
英國:全球最特別。英國著作權法(CDPA)第 9 條第 3 項有一條幾十年前就寫好的「電腦生成著作」條款——沒有人類作者的電腦生成物也給保護,作者算「為創作做出必要安排的人」,保護期 50 年。這條是 1988 年為了當年的電腦程式產物寫的,意外變成 AI 時代全球唯一明文給 AI 生成物保護的法條——但它會不會被修掉,英國自己也在檢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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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0 我這個每天用 AI 出圖的人,怎麼盤點自己的資產
講回我自己。我的內容產線每天出幾十張圖——有 AI 生的背景、有真照片加工、有純排版設計卡。按上面的框架盤下來,答案很不舒服但很清楚:
在美國的標準下,我那些「純 AI 生成的背景圖」大概率沒有著作權——任何人都可以拿去用,我告不了。但有著作權的部分是:我下在圖上的標題文字、黃字的選擇、版面的編排、哪張配哪篇文的選稿判斷——這些是人做的,受保護。這跟《Zarya of the Dawn》的裁定一模一樣:圖不保護,編排保護。
所以我的實務結論有三條,給同樣在用 AI 做內容的你參考。第一,別把「純 AI 圖」當成資產,它在多數司法區是裸奔的;真正的資產是你疊在上面的編輯判斷。第二,過程記錄變得值錢——北京那場官司能贏,靠的是當庭重演幾十個提示詞的投入過程;如果哪天你要主張權利,你的 prompt 紀錄、版本迭代、修改軌跡就是證據。第三,人工修改是保險——在 AI 產出上疊加實質的人工創作(重繪、合成、設計),把作品從「AI 生成」拉回「AI 輔助」,保護就回來了。
最後一個判斷:這場全球分歧不會很快收斂,因為它背後是兩種產業策略——美國保護的是「既有創作者的權利值錢」,中國鼓勵的是「AI 產出快速變成可交易的資產」。
法律在選邊選的其實是自己的產業。而對我們這種夾在中間做內容的人,最穩的策略從來不是等法律講清楚,是讓自己的每一件產出裡,都有一塊法律搶不走的、明明白白屬於人的東西。